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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發日期是2020年7月1日,港區國安法生效不足24小時,生效前我們沒法看到法例的內容,更不用談去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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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發日期是2020年7月1日,港區國安法生效不足24小時,生效前我們沒法看到法例的內容,更不用談去理解它,更不用談法例對於四項違反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極為含糊。唐英傑當日展現一張在過去一年多以來示威活動常見的旗幟,就被法庭認為是觸犯了這條很少人有機會閲讀過的法例。

國際慣例,涉及言論和表達分裂國家或叛國等罪行,必須要有具體計劃及與暴力有關才有機會成立。

一條可以刑罰重至終身監禁的法例,生效前完全沒有公眾諮詢、沒有經過本地立法過程、生效前連內容都完全保密,然後在生效後的第一天就執法,法庭又選擇不要陪審團,主審法官由特首指定,然後用一個極低門檻(沒有人反對口號也可以有分裂國家的意思)去解讀「光時」口號,即判唐英傑有罪。

法庭還是一個可以維持公義的地方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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極權要將反對聲音趕盡殺絕,把基層弱勢推往絕境。 我們要讓被隱形的人被看見,讓被忽略的重新得到正視。 哪裡有不公義,那裡就是我們與弱勢同行的戰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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