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發日期是2020年7月1日,港區國安法生效不足24小時,生效前我們沒法看到法例的內容,更不用談去理解它,更不用談法例對於四項違反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極為含糊。唐英傑當日展現一張在過去一年多以來示威活動常見的旗幟,就被法庭認為是觸犯了這條很少人有機會閲讀過的法例。
國際慣例,涉及言論和表達分裂國家或叛國等罪行,必須要有具體計劃及與暴力有關才有機會成立。
一條可以刑罰重至終身監禁的法例,生效前完全沒有公眾諮詢、沒有經過本地立法過程、生效前連內容都完全保密,然後在生效後的第一天就執法,法庭又選擇不要陪審團,主審法官由特首指定,然後用一個極低門檻(沒有人反對口號也可以有分裂國家的意思)去解讀「光時」口號,即判唐英傑有罪。
法庭還是一個可以維持公義的地方嗎?